山西:《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明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2017年以来,在全省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全省圆满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使全省排污单位履行好各项责任和义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示:
 
  一、关于依法领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关于按证排污。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关于变更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关于排污登记。
 
  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关于监督检查。
 
  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六、关于按期整改。
 
  《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七、关于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悉,各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还设立了服务热线,帮扶指导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方便排污单位履行责任和义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为0351-6371158。

[时间:2021-02-25  来源:中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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