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制版分开”:如何影响民营书业发展

图书“制版分开”

   近来,行业盛传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简称“制版分开”),有人心中忐忑,不知它是个什么东东,将对自己影响几何。其实,用一句最简洁的话说,此次制版分开的主要内容,就是承认了行业早已普遍操作的三方协议的合法性。

 
  这个三方协议,是指出版社、民营图书公司、印刷厂三方签订一个协议:对于民营公司策划的图书,出版社可以委托民营公司支付印刷费。
 
  三方协议与图书制版分开有什么关系,它将给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在此一一说明。
 
  制版分开的背景与界定
 
  众所周知,出版业存在大量民营图书公司,许多畅销书便出自他们之手,说他们撑起了整个出版业的半壁江山并不为过。曾经多年来,除国有出版社之外都属非法出版,民营图书企业一直生存在灰色地带。2009年,当时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提出“引导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健康发展,发展新兴出版生产力”,承认他们是出版环节的“新兴生产力”。这是他们第一次在名义上得到政策的认可;但它并没有具体配套措施,实际中,民营图书公司作为注册意义上的批发企业与实际出版环节的业务之间存在许多矛盾,给国有和民营合作双方都带来许多困扰。而制版分开,正有助于理顺这些矛盾。
 
  图书制版分开的正式提出,源于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中明确提出:“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
 
  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调研并起草图书制版分开的实施办法。2016年7月,图书制版分开在江苏等地开始试点实施。
 
  这里,需要明确一下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的概念界定。
 
  这里的“出版”,实质是指图书出版权。其目的,在于保证意识形态的安全。体现在出版流程上,是出版社的审校把关和书号获取。
 
  何谓制作?正常理解,图书的排版、出片、印刷,都属于物理制作。实际中,排版、出片早已社会化,此次制版分开争议的核心在于:印刷环节应该如何界定?
 
  按照传统的政策,图书印刷一直与出版权相伴生,只有出版社才能向印刷厂委托印刷,并支付印刷费用。也就是说,民营策划并与出版社合作出版的图书,也是出版社开具委印单;民营也不能直接付印刷费,而须将印刷款先打到出版社账上,由出版社再支付给印刷厂。
 
  以往印刷政策带来的困扰
 
  看似一个小小的印刷环节,使国有出版社、民营图书公司和印刷厂都面临几重问题:首先是委印单怎么开,其次是印刷费如何付,再次是民营的税怎么交。
 
   一、委印单怎么开
 
  出版社是法定的出版单位,只有它有权向印刷厂开具图书委印单,与民营合作出版的图书,自然也不例外。没有出版社的委印单,即属非法出版物。
 
  问题在于,民营图书公司数量众多,一家出版社可能合作多家民营公司。而且,一些民营图书公司年策划图书达几百种、上千种,有不少是畅销书,经常需要印刷,就需要出版社频繁地开委印单。这种频繁的手续不但增加了国有、民营双方的工作量和对接成本,而且损失企业的运作效率。有的出版社会感到麻烦,要求民营每开一次委印单,须再交一定的费用。
 
  对于民营公司来说,每次通过出版社开委印单,除了增加成本,更影响效率。尤其是一些跨省印刷,要报两地新闻出版局,往返近10天,极大影响经营效率。所以,有的企业便违规印刷。如委印单开的数量少实际印的多,一张委印单多次印刷,还有的没有委印单直接印。但是,这样会有很大的政策风险,一旦检查发现不合规,涉事方都要受到处罚。
 
  二、印刷费如何付
 
  按目前政策规定,只有出版社可以支付图书印刷费。民营与国有合作出版的图书,须将印刷款打到出版社账上,由出版社转移支付给印刷厂。
 
  纸张、印刷费用是图书最大的直接成本,约占图书销售收入的50%。假如一个民营企业年收入1亿元,印刷成本可能是5000万。这么大的资金通过出版社转移支付,双方都有忌讳。
 
  对于民营来说,尤其是规模大的企业,通常有多家合作的出版社,都转移支付,意味着繁琐的程序和极低的效率。而且,还有资金风险,有的出版社可能不及时将这笔款打给印厂。
 
  对于出版社来说,过多转移支付,一增加额外的工作量,二也造成财务指标的不平衡。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收入是相对固定的,如果过多地转移支付,账面利润率就会降低,他们难以向主管部门解释。
 
  所以,现实中,民营自己支付纸张、印刷款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从出版社转移支付一部分,还有的完全自己支付。
 
  为了规避风险,出版社、民营公司、印刷厂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规定由民营向印刷厂支付印刷费。这个协议在企业三方有效,但政策不合法。一旦有人举报,三方都要受处罚。这常常成为竞争对手打击异己的一种手段。由于出版社是法定印刷主体,未能守土有责,因而对它的处罚也是最重的。
 
  三、民营企业的税怎么交
 
  民营图书公司个生产企业,因为政策所限,他们只能注册成发行公司,是个流通企业。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业务是不同的,他们的税收也由此发生了错位。
 
  纸张、印刷是民营图书公司最大的直接成本,但它不属于发行企业的业务范畴,是不能计入成本的。这样,民营的税就非常大。
 
  举个例子。某民营图书公司年销售收入1亿元,印刷成本约占50%,即纸张、印刷等5000万元;利润10%是1000万元。但是,如果这5000万印刷费不能计入成本,企业的利润就显示就是6000万。仅企业所得税一项25%,就得交1500万——可他全部利润才1000万。
 
  怎么办?民营图书公司要么请出版社开票(出版社也不可能开那么多),要么到处找票,要么销售时不给批发商开票,造成整个产业链违规现象增多。
 
  民营本来是一个生产企业,按照发行企业的税太大,有的企业就拿印刷成本去税务局抵扣成本。有的地方税务认可,还有的地方并不认可。
 
  纵使能够抵扣,这样的业务和财务在出版法规中仍是不合法的,所以,许多民营公司要做两本账。业务和财务不能阳光,不但存在政策风险,而且制约企业发展。目前资本对企业影响越大越大,而业务和财务的合法合规,是企业融资和上市的前提。民营图书企业如同被捆绑了两脚,严重滞后于资本市场。有人说,也有民营企业上了创业板和新三板,却不知他们背后要绕过多少程序,付出多少代价。
 
  制版分开的细则与评析
 
  十八大《决定》的目的,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前提下,激发全民族的创造活力,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即保证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调动民间资源,共同繁荣文化产业,助力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
 
  目前,出版权的审校把关和特许出版权并没有变;印刷只是图书定稿后的制作与复制,它主要关系企业的制作成本和经营效率,并不涉及意识形态。所以,有人建议将印刷归于制作环节。 
 
  根据目前正在试点的《江苏省图书制作和出版分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来看,这是一个折衷方案。一方面,合作出版图书仍须“由图书出版单位负责开具印刷委托书”;另一方面,印刷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图书出版单位、图书制作公司、印刷企业三方签订协议确定”。也就是说,它在原有政策的前提下,承认了行业普遍操作的三方协议的合法性。如果出版社委托,民营可以支付印刷费。
 
  它将对出版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它有助于减少国有、民营的对接成本,理顺双方的业务流程。按照原有政策,民营的印刷款都要经过出版社,对于双方都是很大的不便和负担。转移支付,意味着繁琐的程序与极低的效率;而不转移支付,又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企业陷于两难。三方协议合法后,国有、民营业务理顺,双方都可以清清爽爽,明明白白,责任明确。尤其是民营图书公司,印刷能够计入成本后,业务和财务就可以阳光,企业就有更大发展的动力。
 
  其次,对于产业来说,可以进一步释放活力,有望迎来新一轮发展的契机。国有、民营流程理顺后,可以提高双方的运转效率,企业放开手脚良性竞争,而不必相互制约内部消耗。产业活力释放后,对于促进产业资源流动,吸引外部资金和人才,提升企业竞争水平,都有积极作用。
 
  再次,对于政府来说,有助于完善行业统计,提升管理和施政水平。目前民营图书公司一直没有纳入行业统计,由于许多民营已不通过出版社转移支付,民营数据阳光化,可能带来出版统计数据的大幅增长。民营企业已撑起行业的半边天,而长期处理灰色地带,行业对他们缺少了解,可能使一些看似合理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民营业务与财务的阳光化,有助于政府更加全面地了解行业,有利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
 
  总体来说,这个试点的细则,既有保守和稳健,又不失务实与灵活,它对现有政策改变并不大,但是切入了问题的关键,可算是政策的一小步,企业的一大步。
 
  当然,其中也有个别细节值得探讨,比如要求“合作出版图书不超过新书总量的50%”,可能对中小社、边远和少数民族社有一定影响。限制的初衷,应是让出版社提升自主选题能力,这是出版业另一个重大课题。正常来说,一个文件能有效解决一个问题已经很好,功能太多反而容易掣肘。个人建议先客观了解情况,以便针对问题作更好的应对。
 
  我国实行的是渐近主义改革,允许民间探索发展,待事物相对成熟,再追加承认。它的好处,是宽容了新生事物的探索发展,同时有利于行业的相对稳定。它的弊端,是先行者要面对极大的政策风险,要付出更多的代价。而且,它可能造成潜规则通行,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政府公信。好在,我们已经走过了最艰难的一段。
 
  满足读者文化需求,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助力中华文明的繁荣与复兴,是整个出版业的共识与责任,愿我们的政策与产业能够在更加良性互动的轨道上前行。

[时间:2016-12-06  作者:鲍红  来源: 出版商务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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