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风暴再起!废气、废水、危废常见问题应对“大招”一览

环保督查废气废水固废

  前不久,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明确强调,将从今年开始启动新一轮的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为期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都将纳入督察范围。这些都是百分百板上钉钉的事情,毫无悬念。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等四大环保风暴正在到来!

  1.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
 
  前段时间,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明确强调,将从今年开始启动新一轮的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为期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都将纳入督察范围。
 
  2、蓝天保卫战
 
  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将是关键性的一年。
 
  在春节之后,蓝天保卫战工作继续推进,生态环境部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划路径。
 
  具体来看包括:散煤治理稳步推进、实施柴油车污染治理行动攻坚方案、相关行业加速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强化VOCs治理、重点区域秋冬季污染防治延续,以及“散乱污”企业打击和治理等。
 
  3、碧水保卫战
 
  几日前,生态环境部对外通报,2018年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成绩斐然,完成了99.99%的工作任务,保证了5.5亿人的饮用水安全。春节之后,碧水保卫战将更进一步的扩大和纵深。
 
  长江修复、黑臭水体治理、渤海治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多项攻坚行动将批次展开,饮用水水源地环保工作还将继续推进,范围更大,手段更强硬,惩罚更严厉,确保真正打赢碧水攻坚战。
 
  4、净土保卫战
 
  土壤污染防治已经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春节以后,这部法律的落地实施将成为环保工作的中心。根据可靠消息透露,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配套细则将陆续出台,有关的治理行动也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接下来,小编分享一下
 
  近几年执法过程中常见的
 
  “废水”违法行为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废气常见违法行为
 
  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哦!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
 
  再如:喷漆、注塑、镀膜、酸洗、钝化、磷化、热塑封、热冲塑、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投料和灌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
 
  绝大多数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注意是绝大多数哦!
 
  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类物质的灌装口也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如果确实无法密闭怎么办呢?
 
  绝大多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密闭空间,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主关于“通风口”的问题是有很多困扰的。
 
  (1)应该设置通风口。因为通风口的作用是换气,是保证生产区域的废气不至于聚集到一定浓度,而产生化学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问题。
 
  (2) 通风口的设置应当优化,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设置在屋顶上方。通风口应当是新风入口,设置时应当通过室内空气及所需考虑气体的比重进行优化,如“比空气重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应设置在屋顶,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设置在侧墙底部;“比空气轻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和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应反过来设施;对于成分比较负责的废气的通风口设置,应通过有关资质部门的核算。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这一条比较容易理解,顾名思义,超标是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标准比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有的是执行业标准,有的是执行国家标准,有的是执行地方标准。
 
  这里有个基本判断原则就是:执行严的标准。
 
  最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1) 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2) 废气处理设施是好的,也就是说可以运行起到废气处理效果的,但未开启。检查人员到了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如该添加药剂未添加,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常见的如,碱喷淋液的pH应该在9及以上的,但检查时发现pH曾中性;
 
  (4) 设置废气直排的旁路设施的。何为旁路设施呢?就是在废气处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这根管子是绕过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主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这类应急主要是考虑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从环保负责的角度将,既然是考虑到应急情况,应是添置必要的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5) 伪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如: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
 
  固体废物管理谨记
 
  固体废物要如何管理呢?
 
  1. 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时间:2019-04-25  来源:环保人]

黄品青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