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


  新闻出版署

  按照《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标准GB5795—86—《中国标准书号》已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出版社实施。在1987年,“中国标准书号”与“全国统一书号”并存,将于1988年取代“全国统一书号”。
  为了使全国出版社、发行单位和图书统计管理部门在年内做好有关技术准备,以保证明年与书号有关的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现重申《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做必要的补充。
  一、1988年1月1日起发稿的图书,一律取消“全国统一书号”,只用“中国标准书号”。请各出版社在1987年中,将以前所有仅用“全国统一书号”发稿的图书出版完毕,实在出不来的,请补编“中国标准书号”,以保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二、“中国标准书号”不包括下列四类出版物:
  (1)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等;(2)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4)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页文选、活页歌篇等均列入此类。
  上述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将“全国统一书号”中的出版社号,从1988年1月1日起改为所颁发的“中国标准书号”中的出版者号。
  三、在“全国统一书号”取消之后,对“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做如下补充规定:
  (1)凡少数民族语种的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 “民文”两字。
  例:ISBN7—105—×××××—×/I·×(民文)
        ISBN 7—105—×××××—×
       或 ———————————————————
                I·×(民文)
  
  (2)凡是课本性质的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 课”字。其中少数民族语种的课本性质的出版物,加“民课”两字。
  例1:ISBN 7—04—××××××—×/0·××(课)
          ISBN 7—04—××××××—×
        或 ————————————————————
                 0·××(课)
    例2:ISBN 7—5370—××××—×/K·××(民课)
          ISBN 7—5370—××××—×
        或 —————————————————————
                 K·××(民课)
  
  (3)凡是少年儿童读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儿” 字。其中少数民族语种的少年儿童读物,加“民儿”两字。
  例1:ISBN 7—5007—××××—×/G·×××(儿)
          ISBN 7—5007—××××—×
        或 ————————————————————
                G·××××(儿)
    例2:ISBN 7—80525—×××—×/J·×(民儿)
          ISBN 7—80525—×××—×
        或 —————————————————————
                J·×(民儿)
  
  (4)凡是外文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外”字。
  例:ISBN 7—119—×××××—×/Z·××(外)
         ISBN 7—119—×××××—×
       或 ——————————————————————
                Z·××(外)
  四、按照《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的规定,各出版社应建立“ISBN使用登录帐”,每年向中国ISBN中心报送一次。登录帐包括:(1)中国标准书号;
  (2)书名。
  请全国各出版社于1988年1月底之前,将1987年的ISBN使用登录帐报中国ISBN中心。
  五、中国ISBN中心建有“中国ISBN出版者数据库”,每年向国际ISBN中心报送一次数据。请全国各出版社向中国ISBN中心提供本社社名、社址及电话号码、电传号的中、英文的准确写法。已经报过且无变化的,可不再报送,有所变更或没有报过的出版社,请及时报送。
  明年是正式全面启用“中国标准书号”的第一年,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即着手检查今年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做好全面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各项工作。

[时间:2001-02-06  作者:必胜网  来源:必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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