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前言
  本标准是由CEN/TC114第1工作组-“基本概念”工作组制定的。
  本标准的第1部分是有关“基本术语,方法学”(详见0章“概述”)。
  注:EN292-2中有几个地方参考了EN60204-1:1985《工业机器中的电气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中的有关条款。
  这里的“注”十分重要,因为这个电气标准已经过重大修订,并且《机械安全-机器的电气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的草案prEN60204-1在1991已递交单独接收程序(UAP),所以很可能在EN292付诸实施时将会有EN60204-1的新版本可以采用。
  为了避免在过渡期间造成混淆,下表中指明了在EN292-2中参考的EN60204-1:1985的有关条款(第1列)和相应的EN60204-1:1985的条款(第2列)及prEN60204-1:1991条款(第3列)。
  表1
| EN292-2	 | EN60204-1:1985	 | prEN 60204-1991 
 | 
| 3.4	 | 5.1.2.3	 | 6.4	 
 | 
| 3.7.11	 | 5.4~5.8,6,7,8	 | 7.5,8~13 
 | 
| 3.9	 | 5.1,5.2,5.3	 | 6,7.2,7.3 
 | 
| 5.4	 | 3.1	 | 18 
 | 
| 5.5.1c	 | 3.2	 | 19 
 | 
| 6.1.1	 | 5.6.1	 | 9.2.5.4和10.7 
 | 
| 6.2.2	 | 5.6.2	 | 5.3 | 
  0 引言
  为了达到与欧洲机械安全法规一致,本标准对设计者、制造者和对本质安全感兴趣的团体都是有帮助的。
  受欧共体委员会(CEO)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委托,在CEN/CENELEC制定的标准计划中,本标准被列在首位。
  为了避免重复并能有序地迅速制定出各类标准,使各类标准间便于交叉参考,该计划分为几种类型。
  标准体系如下:
  a  A类标准(安全基础标准),给出可用于所有机械的安全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通用要求。
  b  B类标准(分组安全标准),涉及一个安全领域或交叉用于广泛机械的一类有关安全装置。
  ——B1  类标准,某一特定[安全领域(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声)标准。
  ——B2  类标准,有关安全装置(如双手操纵装置、联锁装置、压敏装置、防护装置)标准。
  c  C类标准(机器安全标准),给出某一机器或机组的详细安全要求。
  EN292的主要目的是为设计者和制造者提供一总体框架和导则,使他们生产出的机器在其预定使用范围内是安全的。它与ENV……“术语”和EN414“安全标准起草和表述规则”配合,也为C类标准的制造者提供了指导方针。另外,当没有C类标准时,这一指导方针也可直接用于指导机器的设计者和制造者;帮助设计者最有效地应用B类标准去准备设计文件。
  标准计划是不断发展的,并且EN292的有些章条已成为现在正制定的A类或B类标准主题。已有这种A类或B类标准时,在EN292有关章条的标题中将加上参考该标准的内容,意图是:当已有涉及EN292特定章条的另一A类或B类标准时,它应优先于EN292。
  注:尤其是在另一A类或B1类及B2类标准中给出的某些术语定义都应优先于EN292中给出的相应定义。
  EN292由以下部分构成:
  第1部分:“机构安全-基本概念,设计通则-基本术语,方法学”阐述了制定机械安全标准时应遵循的总的方法学、以及与这项工作的基本原理相关的基本术语。
  第2部分:“机械安全-基本概念,设计通则-技术原则和规范”提出了如何使用现有技术来应用这项基本原理的意见。
  EN292总的目标是以最实用的方式为设计者、制造者提供为达到与欧洲法规要求一致所必需的指导方针或框架。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因素是说明基本的合法框架,这一基本的合法框架表述在机械指令和等效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中,所以,它决定将指令89/392/EEC的附件1作为EN292-2的附录再次翻印。
  准备在最近对EN292进行修订,以便将后来的标准和法规考虑进去。
  
1 范围
  本欧洲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原则和规范是为了帮助设计者和制造者在设计专用或非专用机械时达到安全(见EN292-1中3.1),也可用于具有类似危险的其他技术产品。
  当考虑某一特定问题时,应将第1部分和第2部分一起使用。它们可以独立于其他文件使用,也可作为制定其他A类标准或B类或C类标准的基础。
  在没有相应的C类标准时,EN292-2和第1部分配合应用也能帮助对机器的安全方面作出初步评价。
  建议将本标准纳入培训教程或手册,以便将技术原则和规范传授给设计者。
  
2 引用标准
  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或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方式,引用了其他出版物的一些条款。这些引用标准在本标准正文的适当位置处注明,出版物列在其后。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以后这些出版物有任何修改或修订,只有通过修改或修订本标准而将其纳入时才有效。对于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以最新版本为适用。
  EN292-1:1991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1方法学
  EN294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达到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EN3491)机械安全—避免人体部分挤压的最小间隙
  EN4182)机械安全—急停装置-基本特征
  EN418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或活动式)
  EN4184)机械安全—双手操纵装置
  EN4185)机械安全—压敏安全装置-压力传感垫和压力传感地板
  EN4186)机械安全—带和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装-设计原则和规范
  EN4187)机械安全—有关安全的控制系统设计原则
  EN4188)机械安全—流体动力系统及元件安全要求-液压系统
  EN4189)机械安全—流体动力系统和元件安全要求-气动系统
  EN41810)机械安全—电敏感防护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41811)机械安全—人类工效学设计原则
  第1部分:术语和一般原则
  第2部分:机械结构和工作作业间的相互作用
  EN41812)机械安全—显示器和操纵器设计的人类工效学要求和数据
  第1部分:人与显示器和操纵器的相互作用
  第2部分:显示器
  第3部分:操纵器
  EN50020:1977/A1:1979/A2:1985  潜在爆炸气氛的电气装置本质安全“i”
  EN60204-1:198513) 工业机器电气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
  ISO447:1984  机床—操纵器操作方向
  
3 通过设计减小风险
  通过设计减小风险包括单独式组合使用以下措施:
  ——选用适当的设计结构可能避免或减小危险(见3.1至3.9);
  ——减少对操作者介入危险区的需要,以限制其面监危险(见3.10至3.12)。
  3.1  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等
  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机械的可触及零部件不应有会引起损伤的锐边、尖角、粗糙的表面、凸出部分和可能“刮”到身体部分或衣服的开口。尤其应注意薄金属片的棱边必须倒钝、折边或修边。可能引起“刮”伤的开口管端应包覆。
  3.2  使机器达到本质安全的措施
  在设计机器时应借助以下措施使其达到本质安全:
  ——零部件的形状和相对位置,例如:为了避免挤压和剪切危险,可通过增大运动件间最小距离,使所考虑的人体部分可以安全地进入其中,或者,通过减小间隙,使人体任何部分不能进入其中(见EN349“避免人体部部挤压的最小距离”和EN294“防止上肢到达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将操纵力限制到足够低值,以使元体不产生机械危险14);
  ——限制运动件的质量(重量)和(或)速度,从而限制其动能15);
  ——由设计限制噪声和振动;
  ——其他。
  3.3  考虑设计规程、材料性能数据
  一般还考虑所有有关机械设计与制造的各专业规则(如计算规则等)。
  a机械应力
  例如:
  ——对诸如螺栓连接装配、焊接装配等,通过采用正确的计算、结构设计和紧固方法限制应力;
  ——避免在可变应力(主要是周期应力)下零件产生疲劳;
  ——回转件的静平衡和动平衡。
  b 材料
  例如,考虑:
  ——材料的特性;
  ——腐蚀、老化、摩擦、磨损;
  ——材料的均匀性;
  ——材料的毒性。
  3.4  使用本质安全技术、工艺过程和动力源
  例如:
  ——对预定在爆炸气氛中使用的机器:
  全气动或液压控制系统和操纵机械,或
  本质安全电气装置(见EN50020);
  ——低于“功能特底电压”的电源(见EN60204-1中5.1.2.316);
  ——在机器的液压装置中使用防火和无毒液体。
  3.5  应用零件间的强制机械作用原理
  如果一个机械零件运动不可避免的使另一个与其直接接触或依靠刚性连接件连接的零件随其一道运动,这两个零件就是以强制模式连接。其中一个零件可以防止另一个零件的任意运动。相反,若一个零件运动并允许另一个零件自由运动(通过重力、弹力等),则第一个零件对另一个零件就不存在强制机械作用。
  3.6  遵循人类工效学原理(见由CEN/TC122起草的标准草案“人类工效学”,EN……“人类工效学设计原则”物EN……“显示器和操纵器人类工效学要求和设计数据”)
在机械设计中遵循人类工效学原理是通过减小操作者的紧张和体力来提高安全性。并以此改善机器的操作性能和可靠性,从而减少机器使用各阶段的差错概率。
  在初步设计中分配操作者和机器功能(自动化程度)时,应注意采用这些原则。
  为了避免干扰、紧张、生理或心理学危险,应考虑使用该机器国家的人体尺寸、体力和姿势、运动幅度、周期动作频率等。
  “人-机”界面的所有要素,如操纵器、信号装置和显示装置,都应设计得使操作者和机器间的相互作用尺可以清楚、明确。
  设计者在设计机器时,尤其应注意以下人类工效学要求:
  3.6.1  要避免操作者在使用、维修机器等时的紧张状态和运动(如提供适合于不同操作者的调整机器工具)。
  3.6.2  机器,尤其是手持式机器,要与人的体力及位移特征相适应,也要与人的手、臂、腿等人体有关部分相适应。
  3.6.3  尽可能避免噪声、振动、热效应(超温)等。
  3.6.4  避免将操作者的工作节奏与自动的连续循环相联系。
  3.6.5  当机器和(或)其防护装置的结构特征使用理正常的环境照明强度显得不足时,在机器上应提供局部照明,以照亮工作区和调整、安装与维修区。当阳光、耀眼的光线、阴影和频闪效应会引起风险时,应加以避免。如果光源的位置在使用中需要调整,它应位于操作者进行调整时不会引起任何危险的位置上。
  3.6.6  手动操纵器的设计、配置和标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它们必须明显可见、可识别,必要处适当加以标记;
  ——它们必须能安全的即时操作,而且作用明确(例如操纵器的标准布置,当操作者由一台机器转到另一台具有同样操作模式的相同类型的机器上工作时,可以减少差错概率);
  ——它们的位置(对按钮)和运动(对手柄和手轮)与它们的作用应是恒定的(见ISO447);
  ——它们操作不会引起附加风险。
  当所设计和制造的操纵器执行几个不同动作,且它们不是一一对应时(如键盘等),所执行的动作应清晰的显示出来,并且必要时应经过确认。
  考虑人类工效学原则,操纵器的布置、行程和对操作的阻力都要和执行运行的动作相匹配。应考虑由于采用必要或用可预见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木靴、手套等)带来的约束。
  3.6.7  指示器、度盘和目视显示装置的设计与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它们应在人们能感受到的参数和特征的范围之内;
  ——信息的显示应便于察看、识别和理解,即要耐久、清晰、不模糊,并且对于操纵者的要求和预定使用明确;
  ——操作者在操作位置应能看见;
  ——操作者由主要操作位置应能够保证没有人面临危险区,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操纵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得每当机器要起动时,能发出声响和(或)可见警告信号,这样使面临危险的人有时间采取措施防止机械起动。
  3.7  在设计操纵系统时安全原则的应用(见EN……“有关操纵系统安全设计原则”)
设计机器操纵系统时,应充分注意可能导致预料不到的和潜在的危险机器工况。
  危险机器工况典型起因是:
  ——不合适的设计或操纵系统逻辑的恶化(意外的或有备的);
  ——操纵系统的一个或几个零件暂时或永久的缺陷或失效;
  ——操纵系统动力源的变化或失效;
  ——操纵器的设计或配置不当。
  危险机器工况的典型例子:
  ——无意识的(意外的)起动;
  ——速度变化失控;
  ——运动中的零部件不能停止;
  ——机器的运动件或装夹在机器上的工件掉下中飞出;
  ——安全装置受阻。
  操纵系统必须具有使操纵者安全且易于进行干预的措施,这需要:
  ——进行起动和停止状态的系统分析;
  ——提供稳定的操作模式(例如:正常停机后起动,运行过程中断后或急停扣再起动,取下装在机器上的工件,因机器零件失效的情况下机器的一部分运转等);
  ——使用电子控制系统和目视显示装置及时清楚地显示故障;
  ——考虑复杂机器的特定要求。
  为了防止危险机器工况和实现安全功能,设计操纵系统应符合下列原则和(或)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这些原是和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联合使用。
  3.7.1  机构的起动或加速运动的基本动作应通过施加或增大电压或液压去实现,如果考虑采用二进制逻辑元件,通过由0状态到1状态去实现(假如状态1代表最高能量状态);相反,停机或降低速度的基本动作应通过去除或降低电压或液压去实现,如果考虑采用二进制逻辑元件,应通过1状态到0状态去实现(假如状态1代表最高能量状态)。
  3.7.2  动力中断后重新供给时,如果机器可能会自发的再起动会产生危险,应当防止(如采用自保护继电器、接触器或阀)。
  3.7.3  零部件的可靠性应作为安全功能完备性的基础:差错会危及安全功能,这一原则无论何时都适用,为了实现安全功能,在一定使用期限内,使用的零部件应能承受与在预定使用条件下的用设备有关的各种干扰和应力,而不会使机器产生危险的误动作。
  注:应考虑诸如冲击、振动、冷、热、潮湿、灰尘、腐蚀性物质、静电、磁场和电场等环境应力。
  由这些应力可能产生的干扰是,如绝缘失效、控制系统零部件的功能暂时或永久失效等。还可见3.10。
  3.7.4  “定向失效模式”的部件或系统的使用
  “定向失效模式”的部件或系统是指其主要失效模式是预先已知的,并且总是如此的部件或系统。
  3.7.5  “关键件”的备分(或冗余)。除经多次试验证明(本质安全)部件外的其他一些部件也可以用于实现安全功能,万一一个部件失效,另一个(或其他数个)可以接替实现这种功能,这样仍能达到所需的安全水平。此时有必要提供自动临近(见以下3.7.6)并一多种设计和工艺相结合,以避免常见的失效起因(例如由磁干扰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由失效风险带来的危险被大大减小(接近于故障保护状态),因为这时只有在同一运转过程中两个(或所有)关键件全都失效才会出现危险状态。
  3.7.6  自动监控
  自动监控保证当部件或元件执行其功能的能力减小或加工条件变化会产生危险时,安全措施开始起作用。
  安全措施可以是:
  ——停止危险过程;
  ——防止由于部件或或元件故障的出现,第一次停机后过程再起动;
  ——触发报警器。
  3.7.7  可重编程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
  对可重编程的系统提出了更多的安全问题,这些系统包括:
  ——用于打开开关、阀门划联装置的圆盘、凸轮或鼓轮构件;
  ——影响其他“硬件基本逻辑”的选择器开关或阀门;
  ——卡片阅读器;
  ——穿孔带阅读器;
  ——磁带或磁盘;
  ——电子或光学存贮器。
  在关键的安全控制系统中,使用这样的构件时,应注意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贮存程序被有意或无意改变。这些措施可包括:
  ——止动凸轮;
  ——嵌入软件,如只读存贮器(ROM);
  ——限制存取(通路)闭锁装置;
  ——访问软件口令。
  注:可能的话,应采用故障检验系统来检查因改变程序而引起的差错。
  3.7.8  有关手动操纵原则
  a 手动操纵器应根据有关人类工效学原则进行设计和配置;
  b 停机操纵器应位于每个起动操纵器附近。对于通过止-动操纵器去执行起动/停止功能的地方,若松手时由于止一动操纵器自动闭合无法传送停机指令可能导致风险时,应提供单独的停机操纵器;
  c 除了某些必须位于危险区的操纵器(如急停装置,吊挂操纵板等)外,一般操纵器都应配置于危险区外。
  d 操纵器(尤其是起动操纵器)应尽可能配置在操作它时可以看见被控制的零部件处。
  e 如果通过几个操纵器可以起动同一个危险元件的话,则操纵器线路应安排得在给定时间内只有一个操纵器是有效的。尤其对通过随操作者一起进入危险区的携带式操纵装置(如吊
  f 在有风险的地方操纵的设计或护应做到不是有意识的操作不会动作。
  3.7.9  控制和操作模式的选择
  如果已设计和制造出的机械允许使用几种控制和操作模式以代表不同安全水平(如允许调整、维修、检验等),它应装备有能锁定在每个位置的模式选择器。选择器的每个位置都应相对于单一操作或控制模式。
  3.7.10  、示数、过程转换、查找故障、清洗或维修操作模式
  为了对机械进行设定、示教、过程转换、查找故障、清洗或维修,防护装置必须移开或拆除,安全装置必须受到抑制,并且,为了进行这些操作,有必要使机械运转时,凡切实可行处必须采用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手工操作模式,以保证操作者在操作中的安全:
  ——使自动操纵模式不起作用(这就意味着不会由于某一传感器状态的改变而导致危险操作);
  ——只有通过触发起动装置-止一动操纵装置或双手操纵装置(见EN292-1 中3.23.4),才允许危险元件运转;
  ——为了防止连续风险,只有在加强安全的条件下,“例如降低速度、减小动力、点动-有限的运动操纵装置(见EN292-1中2.23.8)或其他适当措施),才能允许危险元件运转。
  这种操纵模式必须与下列措施中的某些结合起来:
  ——尽可能限制接近危险区;
  ——急停操纵器应位于操作者立即可达的范围内;
  ——携带式操纵装置(吊挂操纵板)和(或)局部操纵装置应使控制元件能看见。
  3.7.11  为防止危险的误动作,设计电(电气和电子)控系统的其他标准化措施
  所有机器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与相关标准相一致。
  对于工业机器,有关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EN60204-117),尤其是其中的5.4至5.8,6,7和8。
  3.8  防止来自气动和液压装置的危险(还可参见EN……“流体动力系统及元件安全要求-液压系统”和EN|……“流体动力系统及元伯安全要求-气动系统”)
  机器的气动和液压装置应按以下要求设计:
  ——管路中最大允许压力不能超过(如借助限压装置);
  ——不会由于压力损失、压力降低或真空度降低而导致危险;
  ——不会由于泄漏或元件失效而导致危险的流体喷射;
  ——气体接吸器、储气罐或类似容器(如液-气蓄能器)应与这此元件的设计规则相一致;
  ——所有元件,尤其是管子和软管,要针对各种有害的外部影响加以防护;
  ——当机器与其动力源断开时,使贮厚器和类似容器(如液-气蓄能器)尽可能自动卸压,如果不可能;应提供隔离措施和(或)局部卸压及压力指示措施;
  -机器与其能源断开后,所有可能保持压力的元件都应提供有明显识别排空的装置或绘制有注意事项的蓄告牌,指明对机器进行任何调整或维修动作前必须对这些元件卸压。
  3.9   预防电的危险
  机器中电气部分应按有关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N60204-117)对工业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提出了通用要求,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
  5.1  关于电击的预防;
  5.2  关于防止电路短路;
  5.3  关于防止超载。
  3.10  通过设备的可靠性限制(操作者)面临危险
  提高机械各组成部分的可靠性,减少需要纠正的事故频次,从而可以减少面临危险。
  机器的动力系统(操作部分)、控制系统、安全功能和其他功能系统都适用这一原则。
  应采用可靠性是已知的关键安全部件(如某类传感器)。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元件尤其要可靠,由于他们的失效会使人们面临危险。可靠性差还会加速它们的报废。
  还可见3.7.3。
  3.11  通过装、卸操作机械化或自动化限制操作者面临危险
  装、卸操作或更为普遍的一般搬运(工件、材料、物资等)操作可以通过机械化和自动化操作来减少或限制人们在作业点面临危险。
  自动化可以通过工业机器人、自动搬动装置、传动机构、推杆、高压气体等实现;机械化可通过送进滑道、手动分度工作台等实现。
  自动送进和移出装置对预防机器操作者事故是很有益的,但在检修它们的某种故障时会产生一定危险。应注意保证使用这些装置不致产于装置与机器零件或被加工材料之间阻挡的危险。如果不能保证,应提供适当的安全防护装置(见第4章)。
  3.12  通过使调整、维修点位于危险区外,限制操作者面临危险
  应使维修、润滑和调整点位于危险区的外面,减少操作者接近危险区的需要。
  1) 1991年已将标准草案提交到CEN/CENELEC进行审查。
  2) 1991年已将标准草案提交到CEN/CENELEC进行审查。
  3) 由CEN/TC114/WG11起草标准草案。
  4) 由CEN/TC114/WG11起草标准草案。
  5) 由CEN/TC114-CLC/TC44X/JWG7起草标准草案。
  6) 由CEN/TC114/WG10起草标准草案。
  7) 由CEN/TC114-CLC/TC44X/JWG6起草标准草案。
  8) 9)由CEN/TC114/WG12起草标准草案。
  10)由CLC/TC44X/WG2起草标准草案。
  11)由CEN/TC122/WG2起草标准草案。
  12)由CEN/TC122/WG6起草标准草案。
  13)见前言。
  14)只有这种限制不防碍其预定使用功能时,才能这样做。
  15)只这种限制不防碍其预定使用功能时,才能这样做。
  16)见前言。
  17)见前言。
  
4	安全防护
  通过设计不能适当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危险,应采用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对人门加以防护(见EN292-1中第5章)。
  各种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定义见EN292-1中3. 22和3.23。
  有些安全防护装置可以用于避免面临多种危险、例如,防止接近机械危险区的固定防护装置,也能用于减小噪声级别和收集有毒发射物。
  4.1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选用
  4.1.1.	概述
  本章给出了根据运动件的性质(见表2)和接近危险的需要(见4.1.2至4.1.4)选用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的指南。采用安全防护装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运动件产生的危险。
  对特定机器安全防护装置的正确选用应根据对该机器的风险评价结果进行。选用安全防护装置的详细要求应在“C”类安全标准中规定。
  对于特定机械或危险区,为了选用合适的安全防护装置,首先应考虑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该装置比较简单,但应在机械正常运转(没有误动作)期间操作者不需要到危险区去的进出口处使用。
  当需要出入危险区的频次增加,需经常移开和放回固定防护装置会带来不便时,应采用联锁活动防护装置或自动停机装置等。
  注1:有时可能需要几个安全防护装置联合使用。例如,用于将工件送到机器上的机械送料装置与固定防护装置相联系,从而可以消除接近危险区的需要。为了防止机械送料装置与固定防护装置间产生二次引入或剪切危险,可采用自动停机装置。
  注2:对于由运动件产生危险区的防护措施的选用按表2的规定。
  4.1.2	机械正常运转时操作者不需接近危险区的地方
  机械正常运转时不需接近危险区的地方,安全防护装置应由以下几种形式中选择:
  a	固定防护装置(见EN292-1中3.22.1),包括:送料和取料装置(3.11),辅助工作台,适当高度的栅栏,通道防护装置等。防护装置的开口尺寸应符合EN294“上肢到达危险区的安全距离”的要求;
  b	联锁装置(见EN292-1中3.22.4和3.44.5);
  c	自动关闭防护装置;
  d	自动停机装置(见EN292-1中3.23.5),包括感光屏,如光电装置或压敏垫。
  注:对于由运动件产生的危险区,其防护措施按表2规定选用。
  4.1.3	机械正常运转时需要接近危险区的地方
  在机械正常运转时需要接近危险区的地方,安全防护装置应由以下形式中选用:
  a	联锁装置(见EN292-1中3.22.4和3.22.5);
  b	自动停机装置(自动停机装置(见EN292-1中3.23.5〔;
  c   可调防护装置(见EN292-1中3.23.3);
  d   自关闭防护装置;
  e   双手操纵装置(见N-292-1中3.23.4);在选用这种装置时应注意,它只能对操作该装置的人起防护作用,不能防止附近的其他人接近危险区。
  F    可控防护装置(见E292-1中3.22.6和本章的4.2.2.5)。
  注:对由运动件产生的危险区,其防护措施按表2选用。
  
表2  防止由运动件产生危险的安全防护装置选择指南,
  4.1.4 对机器设定、示教、过程转换、查找故障、清洗或维修时需要接近危险区的地方操纵。
机器应尽可能设计得使所提供的安全防护装置能保证生产操作者的安全,也能保证负责设定示教等人员的安全,而不妨碍他们执行任务。
  当不能做到上述要求时(例如当机器还可能运转时就需要移开固定防护装置或使安全装置无效),对机器应尽可能提供减小风险的适当措施,并采用如3.7.10中所述的手动操纵。                
  注:当执行不需要机器与其动力源保持联系的任务(尤其是维修和修理任务)时,应将机器与动力源断开,并将残存的能量泄放(见6.2.2),以保证最高程度的安全。
  4.2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设计与制造要求(还可见EN……“防护装置(固定式、活动式)”,EN……“双手操纵装置”,EN……“压敏安全装置――压力传感垫和压力传感板,”EN……“带和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装置”,EN……“电敏感防护装置”)
  4.2.1	一般要求
  在设计安全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型式及其构造方法的选择应考虑所涉及的机械危险和其他危险。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应与机器的工作环境相适应,且不易被损坏。为了减少使其损坏的各种因素,应保证它们对机器运转期间的各种动作和机器寿命的其他方面产生的干扰降到最低限度。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结构坚固耐用;
  ——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
  ——不容易出现旁路或变得无法操作;
  ——其位置离危险区应有足够的距离(见EN294);
  ——对生产过程的视线产生的障碍最小;
  ——如果可能,通过只限于接近必须进行工作的地方,而防护装置或安全装置不必移开就能执行工具的安装和(或)更换以及维修等主要工作。
  4.2.2	防护装置的要求
  4.2.2.1	防护装置可能需要实现下列功能:
  ——防止接近被防护装置包围的空间;
  ——容纳或接收可能由机器抛出、掉下或发射出的材料、工件、切屑、液体、放射物、灰尘、烟雾、气体、噪声等。
  另外,它们还要能对电、温度、火、爆炸物、振动等具有特别防护作用(EN……“防护装置(固定或活动式)”)。
  4.2.2.2	对固定式防护装置的要求
  固定防护装置应用以下方式固定在所需的地方:
  ——永久固定(通过焊接等);
  --或借助紧固件(螺钉、螺栓、螺母等),若不用工具就不能使其移动或打开;可能时,没有其紧固件它们应不能闭合。
  4.2.2.3	对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要求
  a	防止由移动传动件产生危险的活动式防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打开时尽可能与机械保持相对固定(一般是通过铰或导轨连接);
  ——带和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防护装置(见EN292-1中3.22.4和3.22.5)是用于防止只要这些运动件可能被触及就起动,只要它们没有闭合就给出停机指令。
  还可见表2。
  b	防止由其他运动件产生危险的活动式防护装置应按以下要求设计,并应与机器的操纵系统相联系,使:
  ——运动件位于操作者可达范围时,它们不能起动,一旦它们起动,操作者不能触及运动件。这可通过采用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装置(见EN292-1中3.22.4)或带防护锁定的联装置(见EN292-1中3.22.5)实现;
  ——它们只有通过有意识的动作(如使用工具,钥匙等)才能调整。
  ——当它门缺少一个零件或一个零件出了故障,可以防止运动件的起动或停止运动;这可以通过自动监控(见EN292-1中3. 14)实现;
  ——通过适当措施,防止喷射危险。
  c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防止其他危险的活动式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上述a项和(或)b项要求。
  4.2.2.4	对可调式防护装置的要求
  对危险区不能完全封闭的地方可采用可调式防护装置。
  它们应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所涉及的工作类型,可采用手动或自动调整;
  ——不使用工具就很容易调整;
  ——尽可能减小射出风险。
  4.2.2.5	可控防护装置
  可控防护装置(见EN292-1中3.33.6)只能用于:
  ——当防护装置关闭,操作者或其身体的某一部分不能停留在危险区或危险区与防护装置之间时;和
  ——当打开防护装置或联锁防护装置是进入危险区的唯一途径时;
  ——当与可控防护装置联用的联锁装置具有可能达到最高可靠性(因为它的失效可能导致不可预料的或意外的起动)时。
  注:上述危险区是指通过关闭可控防护装置而起动的危险元件运行的任一区域。
  4.2.2.6	由防护装置带来的危险:
  应注意可能由以下因素带来的危险:
  ——防护装置的结构(夹角、锐边、材料等);
  ——防护装置的运动(由动力驱动防护装置产生的剪切或挤压区和由可能下落的重型防护装置产生的危险)。
  4.2.3	安全装置的技术特征(见EN292—1中3.23)
  执行主要安全功能的安全装置应根据3.7.3至3.7.6中系统阐述的一条或几条原则进行设计。
  安全装置必须与控制系统一起操作并与其相联系,使它们不能轻易被损坏。
  安全装置的性能水平应与和它们形成一个整体的操纵系统相适应。
  4.2.4	挑选安全装置类型的措施
  由于在机械上进行的工作会变化,挑选需要在机械的已知部位安装的安全装置类型时应使其便于安装。
  
5	使用信息
  使用信息由通讯环节组成,如文字、单词、标记、信号、符号或图表组成,它们可以单独或以联合使用的形式,向使用者传递信息,对专业和(或)非专业使用者都起指导作用。
  像在机器设计的定义中指出的那样(见EN292-1中3.11),使用信息应是机器供应的一个组成部分。
  5.1	一般要求
  5.1.1	使用信息应明确规定机器的预定用途,并应包括保证安全和正确使用机器的所有说明。
  使用信息应通知和警告使用者有关无法通过设计来消除或充分减小的风险和安全防护装置对其无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遗留风险(见EN292-1中5.5)。
  使用信息中应要求使用者按其说明合理地使用机器,也应对不按使用信息中的要求而采用其他方式使用机器的潜在风险提出适当的警告(见EN292-1中3.11)。
  5.1.2	使用信息不应用于弥补设计的缺陷。
  5.1.3	使用信息包括运转、交付试验运转(装配、安装和调整),使用(设定、示教或过程转换、运转、清洗、查找故障和机器维修),如果需要的话还应包括解除指令、拆卸和报废处理。这些使用信息可以是单个的,也可以是联合的。
  5.2	使用信盲目性息的类别与配置
  根据:
  ——风险;
  ——使用者需要使用信息的时间;
  ——机器的结构。
  来决定使用信息或各部分应给出在:
  ——机器自身上(见5.3和5.4);和(或)
  ——随机文件中(尤其在操作手册中〕;
  ——其他方式,如信号和警告牌等。
  对重要信息,如需给出在警告牌上的信息,应采用标准化用语(见附录B“文献目录”)。
  5.3	信号与警告装置
  可见信号(如闪光灯)和声响信号(如报警器)可用于即将发生危险事件时,如机器起动或超速的报警。
  信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在危险事件出现前发出;
  ——能明确地感觉到,并能与所用的其
  他信号相区别;
  ——容易被使用者识别。
  警告装置的设计、配置应便于检查。操作手册应说明对警告装置必须经常进行检查。
  设计者应注意由于视觉和(或)声响信号发射太频繁而导致“敏感度”降低的风险,这也可能导致警告装置失去作用。
  注:用户鉴定通常是必要的。
  5.4	 标志、符号(象形图)、警告牌
  机械必须具有所需的以下全部标志:
  a	它的明确识别标志不得少于:
  ——制造厂的名称与地址;
  ——系列或型式说明;
  ——系列编号(如有的话)。
  b)为了表明其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的:
  ——各种标志18);
  ——文字警告(如可在潜在爆炸气氛中使用的机器)。
  c	对其安全使用的,例如:
  ——旋转件的最高转速;
  ——刀具最大直径;
  ——质量(可移动部分等的);
  ——穿着个人防护装备的必要性;
  ——防护装置的调整数据;
  ——检验频次。
  直接印在机器上的信息应牢固,在机器的整个预期寿命期内都应保持清晰可见。
  符号或文字警告不能只写“危险”。
  标志、符号和文字警告应容易理解和明确无误。尤其是涉及到有关机器功能的部分使用容易理解的各种形象化的图形符号应优先于文字警告。
  文字警告应采用使用该机器的国家的语言,并且,如有要求,可用操作者容易理解的语言。
  标志必须符合公认的标准(见附录B“参考文献”中作为例子引用的各项标准,尤其是象形图、符号、颜色等)。
  有关电气装置的标志见 EN60204-119)中3.1。
  5.5	  随机文件(尤其是操作手册)
  5.5.1	内容
  操作手册或其他文字说明(如包装说明)
  18)对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是包括制造年份的EC标志。
  19)见前言。
  20)参考测量方法。
  21)见前言。
  应包括:
  a	关于机器的运输、搬运和贮存的信息,例如:
  ——机器的贮存条件;
  ——尺寸、重量、重心位置;
  ——搬运说明(例如起吊设备施力点)。
  b	关于机器交付试运转的信息,例如:
  ——固定和振动缓冲要求;
  ——装配和安装条件;
  ——使用和维修需要的空间;
  ——允许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振动、电磁辐射等);
  ——机器与动力源的连接说明(尤其是对于防止电的超载);
  ——关于废弃物的清除或处理建议;
  ——如果需要,对用户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特殊安全装置,安全距离,安全符号和信号等)提出的建议。
  c 关于机器自身的信息,例如:
  ——对机器及其附件、防护装置和(或)安全装置的详细描述;
  ——机器预定的全部应用范围,包括禁用范围(如有的话),若合适的话并考虑原有机器的变型。
  ——图表(尤其是在EN292-1中3.13所定义的安全功能图解);
  ——由机器产生的噪声、振动数据20)和由机器发出的射线、气体、蒸汽及粉尘等数据;
  ——电气装置的有关数据(见EN60204-121)中3.2);
  ——证明机器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的正式证明文件。
  d	有关机器使用的信息,例如:
  ——手动操纵器的说明;
  ——对设定与调整的说明;
  ——停机的模式和方法(尤其是紧急停机);
  ——关于无法由设计者通过采用安全措施消除风险的信息;
  ——关于由某种应用或使用某些附件可能产生的特殊风险信息,以及关于这些应用所需的特定安全防护装置的信息;
  ——有关禁用信息;
  ——对故障的识别与位置确定、修理和调、修后再起动的说明;
  ——如果需要,对有关应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所需培训的说明。
  e	维修信息,例如:
  ——检查的性质和频次;
  ——关于需要规定技术知识或特殊技能由此而需要熟练人员(维修人员,专家)22)专门执行的维修说明;
  ——关于不需要专门技能的专门维修人员维修,因而可由使用者(操作者等)进行维修的说明;
  ——便于维修人员执行维修任务(尤其是查找故障)的图样和图表。
  f	关于停止试运转、拆卸和由于安全原因而报废的信息。
  g	紧急状态信息,例如:
  ——所用的消防装置形式;
  ——关于可能发射或泄漏有害物质的警告。如果可能,应指明防止其影响的措施。
  5.5.2	操作说明书的印制
  a  印刷字体的型式和大小应尽可能保证最好的清晰度。安全警告和必须小心注意的问题应使用各种颜色、符号和(或)大写印刷体加以强调。
  b	使用信息应采用使用该机器的国家官方语言书写。如果使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每种语言都要很容易与另一种语言区分,并应尽量使译文和相关插图放在一起。
  c	可能时,文中应通过插图加以说明,插图应带有详细说明,例如手动操纵器的定位和标识;插图不应与伴随的文字说明分离,并应按顺序绘制。
  d   应注意给出有助于理解的表格式信息,表格应靠近相应的文字说明。
  e	应考虑各种颜色的使用,尤其对需要迅速识别的部分。
  f	当使用信息很长时,应给出内容明细表和(或)目录。
  5.5.3	对使用信息起草和出版的建议
  a	与机器型式的关系:使用信息必须明确地与特定型号的机器相关连。
  b	通讯原则:为了获得最好的效果,制定使用信息时应遵循“看-想-用”的通讯过程,并应按顺序操作。
  问题“怎样”和“为什么”应事先考虑好,并提供几种答案。
  c	使用信息应尽量简短,并用一致的术语和单位表达,对于不常用的技术术语,应给出明确的解释。
  d	当预先已知机器由非专业人员使用,操作说明书应以非专业使用者容易理解的形式编写。
  如果为了使用机器的安全,需要个人防护装备时,应提出明确建议,并且这种信息必须在销售点醒目地加以展示,例如在包装上以及在机器上
  e	文件的耐久性和保存
  给出使用说明的文件应以耐久的形式制作(即它们应能经受住使用者频繁地拿取翻看)。将它们标上“备作以后参阅”可能是有益的。
  (未完待续)
  22)对熟练人员的(在e)项的第二个“——”后的维修说明和对非熟练人员的(在e)项的第三个“——”后的维修说明应相互分清、分别单独说明。
  
  
6	附加预防措施
  6.1	着眼于紧急状态的预防措施
  6.11	急停装置(还可见EN418“急停装置”) 
  每台机器都应装备有一个或多个急停装置,以便已有或即将发生的危险状态能得以避开。但以下情况除外:
  ——急停装置不能减小其风险的机器,因为它既不能减少停机时间,也不能对所涉及的风险采取所需的专用措施;
  ——手持式机器和手导式机器。
  急停装置必须:
  ——清楚可见,便于识别,并可迅速接近手动操纵器;
  ——能尽快停止危险过程而不产生附加危险;
  ——需要时,触发或允许触发某类安全装置动作,在被操作后,急停装置操纵器必须保持接合状态;只有通过适当操作,才能使其脱开;脱开操纵器不得重新起动机器,而只是允许重新起动。
  电动急停装置设计的详细要求见EN60204-1中5.6.1。
  6.1.2	人们陷入危险时的躲避和援救保护措施
    
  可构成这种保护措施的例子如下:
    
  ——在可能使操作者陷入各种危险的设施中,应有疏散路线或屏障;
    
  ——紧急停机后,用手动安排某些元件的运动;
    
  ——使某些零件能反向运动。
  6.2 在助于安全的装备、系统和布局
  6.2.1	保证机器的可维修性
    设计机器时,应考虑以下可维修性因素:
  ——内部零件的可接近性;
  ——容易搬动和用人力搬动的可能性;
  ——适当选择工作位置;
  ——限制专用工具和装备的数量;
  ——便于察看。
  6.2.2	断开动力源和能量泄放措施
  在设计机器时,尤其在考虑它们的维修和修理时,机器必须装备有能与动力源断开的技术措施和泄放残存能量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通过下列活动实现:
  a	使机器与所有动力源或其他供给断开。断开必须做到既可见(动力源连续性明显中断),又能通过允许检查断开装置上操纵器的位置而确认,并且还必须明确表示出机器的那些部分已被断开。
  b	如果需要(例如:对于大型机器或在设施中),将所有切断装置锁定在“断开”位置。
 
  c	采取措施保证在断开点的下游不再有:
    
  ——位能(如:电解、可以释放的液压或机械能);
    
  ——动能(如:通过惯性可以继续运动的部件)。
    
  d	在c项中所述措施的效果通过工作安全系统进行验证。这些措施会使机器达到“0能量状态”;断开和能量泄放可提供很高的安全水平。
  切断机器电源的措施应按EN60204-1中5.6.2的规定。
  6.2.3	机器及其重型零部件容易而安全地搬运措施
  机器及其不能运动或不能通过手动搬运的零部件应提供或可以提供适当的附属装置,以便借助起吊装置搬动这些零部件。
  这些附属装置或措施可以是,例如:
  ——具有用来固定器具的吊环、吊钩、吊环螺栓或起重用螺孔的标准化起吊装置;
  ——当不可能由地面装附件时,采用具有起重吊钩的自动抓取装置;
  ——为叉车搬运机器用的导向槽;
  ——在机器上和其某些可拆卸的零部件上标明以千克(kg)表示的重量;
  ——将起吊装置和器具与机器成为一体。
  对在工作中可用手动拆除的机器零部件,必须提供可将它们安全拆除和更换的措施,并应标有详细重量。
  6.2.4	安全接近视器的措施
  机械应设计得使执行操作和日常调整维修等所有工作都应尽可能在地面上进行。在不能这样做的地方,机器应具有机内操纵台、楼梯或保证安全接近执行任务区的其他设施,但应注意保证这种操纵台或楼梯不能导致操作者接近机器危险区。对于需要接近频次较少的地方,可采用带有扶手的固定式梯子。
  在工作条件下使用的步行区应尽量用防滑材料制造,并应根据其距地面的高度提供适当的扶手、栏杆、踏板和(或)把手。
  在大型自动化设备中必须特别注意给出如通道、跨越桥等安全接近的措施。
  6.2.5	机器及其零部件稳定性措施
  机器及其零部件应设计得稳固,即它们不能由于振动、风力、冲击或其他可预见的外力或内部运动力(惯性力、电动力等)作用而翻倒和产生不可预测的运动。
  如果这一建议不能通过设计(如通过稳定的重量分布)充分满足,那么,应通过采用专门的安全措施达到稳定性,如限制机器零部件的运动量;当危及到机器的稳定性时,用指示器、报警器发出警告或提供联锁装置防止倾倒,或将机器牢固地紧固到基础上。应考虑静态稳定性和动态稳定性两方面。如果需要专门的安全措施,应在机器上和(或)操作说明书中提出警告。
  对于有些通过底面与工件接触的手持式机械(如携带式圆锯),运转期间的稳定性是由其底面的形状和尺寸限制的。
6.2.6	提供有助于发现和纠正故障的诊断系统
  有可能时,在设计阶段应考虑有助于发现故障的诊断系统。这种系统不仅可以改善机器的有效性和可维修性,它们还可以减少维修工作人员面临危险。
  
附录A
(标准的附录)“机械指令”的附件I
  A1
关于统一全各成员国有关机械法规的1989年6月14日理事会指令(89/392/EEC)的附件I:关于机械设计和制造的基本安全和卫生要求。
	
  
前言   1.只有当在制造厂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机械时,对使机械存在的相应危险才能根据基本安全和卫生要求追究责任。在任何情况下,1.1.2,1.7.3和1.7.4诸条要求可用于本指令所涉及的所有机械。
  2.在本指令中规定的基本安全和卫生要求是强制性的。不过,考虑到当前工艺水平,其中的各项目标可能不会完全达到,在这种情况下,机械的设计和制造也应尽可能接近这些目标。
  
1	基本安全和卫生要求
  1.1	概述
  1.1.1	定义
  对本指令而言:
  1.“危险区”是指机械内部和(或)其周围某一区域,在这一区域内面临的人要承受健康或安全风险。
  2.“面临的人”是指身体全部或部分在危险区内的人。
  3.“操作者”是指承担安装、操纵、调整、维修、清理、修理或运输机械任务的人。
  1.1.2	总体安全原则
  (a)机械必须制造得适合于它的功能(包括可调整和可维修等),并且在制造厂预计的条件下执行功能操作时不会给人们带来风险。
  所采取措施的目标是消除预计的机械整个寿命期内(包括装配和拆卸)的任何事故风险,即使这些意外事故风险是由于可预见的非正常情况产生的。
  (b)在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时,制造者必须应用以下原则:
  ——尽可能消除或减小风险(机械设计和制造本质安全)。
  ——对不能消除的某些风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告知使用者由于所采用的防护措施的某种缺陷带来的剩余风险,指明是否需要特殊培训和需要提供某种特定的个人防护装备。
  (c)制造方在设计和制造机器,以及编写操作说明书时,不仅必须考虑机器的正常使用,而且也应考虑可能合理预期的各种使用。
  机械必须设计得能防止引起风险的不正常使用。另外,操作说明书还必须提醒使用者们注意不应采用已往的可能出现各种危险的使用方式。
  (d)在预定使用条件下,考虑人类工效学原理,使操作者的不舒适、疲劳和面临的心理压力必须尽可能减到最小。
  (e)设计和制造机器时,制造者必须考虑操作者由于使用必要的或可预见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鞋袜,手套等)所受到的约束。
  (f)机械必须提供全套主要的专用装备和附件,使其调整、维修和使用时无风险。
  1.1.3	材料和产品
  用于制造机械的材料或产品,在机械使用期间不得危及面临人的安全或健康。
  尤其是使用液体的地方,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使液体在充填、使用、回收或排放时而没有危险。
  1.1.4	照明
  制造者必须提供完整的照明系统以适应各种操作,这些操作如果没有照明,尽管周围照明强度正常,也可能引起风险。
  制造者必须保证由其提供的照明不应有可能引起麻烦的阴影区,也不应有刺眼和危险的频闪效应。
  需要经常检查的内部零件及调整和维修区都必须提供适当的照明。
  1.1.5	机械的结构要便于搬运
  机械或每个零部件必须:
  ——能够安全地搬运;
  ——设计或包装应能使其安全地贮存而没有危险(如充分的稳定性,专门的支承等);
  当机械的重量、尺寸或形状或其各种零部件不能用手搬运时,机械或其每个零件必须:
  ——装备有起重装置用的附件,或
  ——设计成使其能够装配这类附件如螺孔,或
  ——使其形状能容易地附加标准提升装置。
  当机械或其零部件之一需由手工搬动时,必须:
  ——容易搬动,或
  ——装备有提起装置(如抓手等),使搬动完全安全。
  对于刀具和(或)机械零件的搬运,如果可能产生危险(形状、材料等),即使它们重量比较轻,也必须作出特殊搬运安排。
  1.2	操纵器
  操纵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操纵系统必须设计和制造得安全、可靠,以防止危险状态产生。为此,操纵系统:
  ——能够承受正常使用和各种外部因素的严格考验;
  ——逻辑误差不会导致危险状态。
  1.2.2	操纵装置
  操纵装置必须:
  ——明显可见并可识别,需要处应适当加以标记;
  ——便于安全操作,没有滞后或时间损失,没有模糊点;
  ——操纵器应设计得与其效果相协调一致;
  ——除了某些必要的操纵器,如急停装置、工业机器人的操纵板等以外,一般操纵器应位于危险区的外边;
  ——操纵装置应安排在它们工作时不会引起附加风险的地方;
  ——在涉及到危险的地方,操纵装置应设计或防护得若不是有意识的操作不会出现预期的效果;
  ——使得能承受可预料的能力,尤其对于急停装置,必须注意使其承受相当的能力。
  设计和制造执行几种不同动作的且不是一对一响应的操纵器(如开关板等),所执行的动作必须清楚地显示,需要时应经过认定。
  各操纵器的布置必须考虑人类工效学原理,使工作的运行和停止与执行的动作是可兼容的。由于需要或预料的使用,必须考虑个人防护装置(如鞋袜、手套等)。
  作为安全操作的需要,机械必须装备有指示器(指示表、信号装置等),而且操作者必须在操纵位置能看见它们。
  操作者在主要操纵位置必须能保证没有人面临危险区。
  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操纵系统必须设计和制造当机器即将起动时能发出声响和(或)可见的警告信号,使面临危险的人有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机械起动。
  1.2.3	起动
  只有对起动用操纵器提供有意的动作时才能起动机器。
  同样的要求应用于:
  ——机器停止后重新起动(不管停止是如何引起的)时;
  ——操作状态(如速度、压力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除非这种重新起动或操作状态变化对面临的人没有风险。
  这一要求不适用于自动循环的按正常顺序的重新起动或运行状态的变化的场合。
  当机器有几个起动操纵器,可能使操作者们相互处于危险时,必须装备附加装置(如选择开关,在某一时间动作只允许机械某一部分起动),以排除这种危险。若是自动建立运行的,停机后一旦安全条件实现,就应很容易地以自动模式重新起动。
  1.2.4	停机装置
  正常停机
  每台机器必须装有一个操纵器,借以使机器安全的实现停机。
  每个工位必须装备一个操纵器,根据危险的类型,停止机器的某些部分或全部运动,使机器安全。机器的停机操纵器必须优先于所有起动操纵器。
  一旦机器或某危险部分停止运动,有关的执行机构业必须将能源切断。
  紧急停机
  每台机器必须具有一个或多个紧急停机装置。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以卜机械例外:
  —-急停装置不能减小风险的机器,这既因为它不能减少停机时间又因为它使与风险有关的必要专门措施不能采用。
  —-手持式机器和手导式机器。
  急停装置必须:
  ——具有容易识别、清晰可见并能迅速接近的操纵器:
  ——使危险过程尽快停止又不会产生附加危险;
  --需要处,具有触发器或允许触发某种安全防护装置动作。
  急停操纵器必须保持啮合状态,只有通过适当操作,它才能脱开;脱开急停装置不得重新起动机器,只有再次操作起动装置才允许机器重新起动。在急停操纵器进入啮合位置前,不得触发停机功能。
  复杂设备在机械或机械的一些部分需同时工作的情况下,制造厂必须将机械设计和制造得使各停机操纵器(包括急停装置)不仅可以停止机器本身,也能停止其前后的所有设备(如果它们继续运转可能产生危险的话)。
  1.2.5	模式选择
  所选择的操纵器模式必须超越除急停装置以外的所有其他操纵系统。
  如果机械已设计和制造成允许其使用几种操纵或操作模式代表不同的安全水平(如允许调整、维修、检验等),那么,它必须装有能锁定在每个位置的选择器。选择器的每台位置必须相应于单个操作或操纵模式。
  对于某类操纵器的选择器可用另外选择方法(如存取某种数控功能代码等)代替,以限制机器某种功能的使用。
  对于某些操作,如果机械一定要随着它的防护装置的抑制才能运转,那么,模式选择器必须同时:
  ——使自动操纵模式不能工作;
  ——只有通过需要继续操作的操纵器才允许运动;
  ——只有在提高安全条件(如降低速度、减小功率,步进操作或其他适当措施)并防止由联锁顺序所产生的危险情况下才允许危险运动部分运转。
  ——防止某种运动会使机器内的某些敏感元件自动或非自动地动作而造成的危险。
  另外,操作者在调整点工作时必须能控制该部分的运转。
  1.2.6	动力源故障
  机械的动力源不管什么原因中断或波动后,要重新建立时不得导致危险状态。
  尤其是:
  ——机器不得意外起动;
  ——一旦停机命令发出,机器必须停止运转;
  ——机器的运动部分或由机械夹持的工件不得落下或抛出;
  ——不得防碍自动或手动停止机器的运动部分;
  ——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全有效。
  1.2.7	控制电路故障
  控制电路的逻辑故障或其失效或损坏都不得导致危险状态。
  尤其是:
  ——机器不得意外起动;
  ——一旦停机命令发出,机器必须停止运转;
  ——机器的运动部分或用机械夹持的工件不得落下或抛出;
  ——不得防碍自动或手动停止机器的运动部分;
  ——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全有效。
  1.2.8	软件
  操作者和机器的指令或控制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软件必须是好用的。
                            (未完待续)
[时间:2001-05-14  作者:印刷机械标准化  来源:印刷机械标准化2000年第2、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