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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次  | 
 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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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估价  | 
 1.通常以现有的材料与生产技术为基础。若另有约定,双方可于正式订货时重行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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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单  | 
 1.双方应以书面订单为依据,并应声明其价格系依据现行台湾外汇汇率为准,任何汇率变更造成卖方收入不足部份,买方应依照卖方的书面通知,以汇款或增加信用状金额补偿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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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税捐  |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权将相关税金加于估价单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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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准备作业  | 
 任何实验性作业所产生的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均由买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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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原稿  | 
 1.文字稿应以标准计算机完稿为准,卖方有权提出如因稿件不完整导致之任何额外制作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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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彩样或打样  | 
 1.黑白校样多以晒蓝图方式制作,送样时应同时附上原稿,买方于校核完毕后,签署「付印」或「再送校样」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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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变更  | 
 任何不同于原订单之变更,买方均应以书面或签认方式提出,并负担合理价格;包含图稿的抽换、改打全样、上光种类、装订方式或数量等的种种变更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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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数量之增减  | 
 1.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数量在一万份以下时可有百分之十的增减,卖方可以实际交货量收款,如客户指明下得少于该订购量时,其实际交货上限百分比可以加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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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交货  | 
 1.在货物交到买方指定地点前,应由买方至卖方存货处作质量与数量上之签认,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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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付款  | 
 1.买方应向一级银行申请开发确认,不可撤销状及无追索权之信用状,汇票为见票即付,可在台湾任一银行办理押汇。除非另有规定,买方应于签约后十五日内开发信用状,如未如期提供时,卖方有权取消或修改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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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装运  | 
 1.报价时一般应包含不带仓储的单趟运费,并应注明FOB、CIF或其它的交易条件,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可决定在台湾任一港口装上船舶,亦可分批装运及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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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包装与刷唛  | 
 一般常规下由卖方决定包装与刷唛,标准出口包装应予被接受,若买方提出包装与刷唛规定,应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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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与保险  | 
 对于CIF或CIP契约,卖方将以发票金额110%投保。运费及(或)水险、兵险保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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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些微差异  | 
 1.在质量、设计、色泽、尺寸、厚度、软度等的些微差异应属许可。尤其是彩色印刷品,为免买方借故退货,加列此项条款,以保障卖方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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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不可抗力  | 
 因天灾、战乱、罢工等非卖方所能控制事件的发生,使卖方无法履约或延迟履约时,卖方不负责任,买方亦不能向卖方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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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所有权  | 
 1.买方拥有印件的所有权,卖方绝对不可侵害。否则,一经成立,卖方应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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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自来料  | 
 1.卖方有权拒收任何买方提供非本次订单有关之一切纸张、印版或其它物品。必要时,可经由双方协议寄放或以收费方式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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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稿  | 
 买方所提供之一切原稿、网片、样张、书本等等物品,于交货无误且未有任何争议发生时,宜在四十五日内以航空包裹将之退还给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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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法事件  | 
 卖方有权拒绝买方任何无版权或可能属于盗版行为之一切印件,更应特别注意,是项行为不可影响到第三方之任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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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力付款  | 
 若买方因破产或其它原因无法付款时,卖方应立即停止未完成之一切作业,立即寻有关途径洽请付款,并于十四日内提出书面资料向有关机构办理索赔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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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刊物  | 
 双方对定期刊物合约之终止应在到期十三周前提出,然通常多在二十六周前以书面提出,否则卖方可立即结清所有应收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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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索赔  | 
 1.在付款前,买方不得提出。索赔应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十四日内以电报提出,并于电报发出十五日内,将充分证明文件送交卖方,经我国政府核准后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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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 
 任何争议或索赔,买卖双方均应以友好态度平心处理。其无法达成协议时,始向有关机构提付仲裁。  | 
[时间:2010-08-09 作者:台湾学者胡宏亮 来源:图文传播有问必答]